时间:2022-11-28 15:38:55 来源: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【 打印 】
贾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《房屋限时销售委托合同》,约定由贾某委托经纪公司对其所有的房屋以不低于129万元价格进行限时独家销售,销售时间为4个月。合同签订后,经纪公司向贾某支付保证金1000元,并向贾某推荐了购房人。三方就房屋价格反复磋商,磋商价格甚至低于最低销售价格。其间,贾某出现身体不适状况,表示不愿意继续出售房屋。经纪公司以贾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房屋限时销售委托合同》,贾某返还1000元保证金,并给付合同“格式条款”中约定的三倍中介费的违约金38700元。
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
(本文来源“今晚报”,转载自“天津高法”微信公众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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